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聚福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余永椿
被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慧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慧珍間因一百零八年度訴
字第三二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