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芳民即鴻菁工程行間因108年度訴字第
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47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3,4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