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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芳民即鴻菁工程行間因108年度訴字第 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47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3,4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