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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三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宗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9號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訴裁判費41,44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