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敬孝
即 原 告 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計算式:18,800元/㎡(公告土地現值)×67.29㎡(土地面積即39.08+28.21)=1,265,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