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欽照
被
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
當事人間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
萬6,95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