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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 被 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 萬6,9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