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讚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萬4,7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