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
上 訴 人 柯青法
即 被 告
共 同 魏敬峯
律師
訴訟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