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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 上 訴 人 柯青法 即 被 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