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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池       林清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 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林清池 、林清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4萬1,874 元,應 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