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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中央報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訴訟代理人 洪堯賢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5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 1 │中央報關行│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空白 │107年10月19日 │8,850元 │AK0000000 │支票│ │ │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