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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利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文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 1紙,前經聲請 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 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 107年12月 13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8年6月13日 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黃士豪 │基隆市第二信│ 107年11月12日│2萬4,180元│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百福│ │ │ │ │ │ │ │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