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泰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2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基隆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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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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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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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銀行│泰準精密工│107年12月18日 │215萬9,472元│KLB0000000│支票│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 │南科
分公司 │ │ │ │ │ │ │
│ │高新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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