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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泰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2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銀行│泰準精密工│107年12月18日 │215萬9,472元│KLB0000000│支票│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 │南科分公司 │ │ │ │ │ │ │ │ │高新明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