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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哲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2月2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羽豐興業有限公司 │基隆市臺灣企│107年1月31日│500,000元 │0000000 │ │ │吳俊良 │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