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哲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2月2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8月27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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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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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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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羽豐興業有限公司 │基隆市臺灣企│107年1月31日│500,000元 │0000000 │
│ │吳俊良 │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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