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鍾祥
訴訟代理人 吳姵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 108年5月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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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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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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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台灣中│107年7月16日│23萬7,000元 │KH0000000 │支票│
│ │基隆分行 │商業銀行│油股份│ │ │ │ │
│ │ │基隆分行│有限公│ │ │ │ │
│ │ │ │司煉製│ │ │ │ │
│ │ │ │事業部│ │ │ │ │
│ │ │ │桃園煉│ │ │ │ │
│ │ │ │油廠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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