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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玉文 相 對 人 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差額…鄭玉 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 年3 月23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 帳戶內」之內容,於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 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55,588元,於109 年 3 月23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未履行,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查聲請人、林玉彩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 之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108 年9 月24日進行調解 ,而成立調解結果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2 位勞方資遣費 差額林玉彩56,159元、鄭玉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 年 3 月23日前逕匯入2 位勞方原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並有基隆市政府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 人資遣費差額55,588元。而經本院電詢聲請人,聲請人表示 相對人已於109 年4 月27日給付聲請人10,000元,還剩45,5 88元未給付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於相對人尚未清償之45 ,588元之範圍內,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