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玉文
相 對 人 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峰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結果第一項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資遣費差額…鄭玉
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 年3 月23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
帳戶內」之內容,於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
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55,588元,於109 年
3 月23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
迄未履行,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查聲請人、林玉彩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
之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108 年9 月24日進行調解
,而成立調解結果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2 位勞方資遣費
差額林玉彩56,159元、鄭玉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 年
3 月23日前逕匯入2 位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等情,
業據聲請
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並有基隆市政府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
可稽,
依
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
人資遣費差額55,588元。而經本院電詢聲請人,聲請人表示
相對人已於109 年4 月27日給付聲請人10,000元,還剩45,5
88元未給付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
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於相對人尚未清償之45
,588元之範圍內,經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
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