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
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
乃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