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玉娟
被 告 唐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美珠
孫愛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