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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玉娟 被   告 唐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美珠       孫愛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