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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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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56號
原      告  王岐奧 


            周敍巍 



            彭新成 


被      告  驥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原告王岐奧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彭新成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周敍巍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驥達物流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又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訴訟費用,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場合,亦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如下:
 ㈠王岐奧:
  請求給付⑴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2,523,193元,⑵特休未休工資229,749元,⑶提撥勞工退休金56,688元。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判決⑴⑵請求全部敗訴,⑶請求於41,910元範圍內勝訴,及訴訟費用由驥達物流有限公司(下簡稱驥達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王岐奧負擔,告確定在案。
 ㈡彭新城:
  請求給付⑴延長工時工資2,747,400元,⑵特休未休工資249,228元,⑶提撥勞工退休金73,200元。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判決⑴⑵請求全部敗訴,⑶請求於60,114元範圍內勝訴,及訴訟費用由驥達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彭新城負擔,嗣告確定在案。
 ㈢周敘巍:
  請求給付⑴延長工時工資2,767,565元,⑵特休未休工資263,934元,⑶提撥勞工退休金68,844元。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判決⑴⑵請求全部敗訴,⑶請求全部勝訴,及訴訟費用由驥達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周敘巍負擔。周敘巍就⑴請求於150萬元之範圍內及⑵請求全部,提起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55號判決驥達公司應(再)給付周敘巍1,205,342元(含⑴請求1,156,176元及⑵請求49,166元),及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驥達公司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周敘巍負擔,嗣告確定在案。
  以上各項有歷審判決、確定證明書(稿)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被告徵收其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次查:
 ㈠王岐奧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4,409元。
 ㈡彭新城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為15,696元。
 ㈢周敘巍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94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3,892元。
  以上各項有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4號裁定、108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無訛
四、兩造各自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如下:
  ㈠王岐奧部分:
  王岐奧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121元(計算式:14,409元×98/100,元以下四捨五入)。驥達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288元(計算式:14,409元-14,121元)。
  ㈡彭新城部分:
  彭新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82元(計算式:15,696元×98/100,元以下四捨五入)。驥達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314元(計算式:15,696元-15,382元)。
  ㈢周敘巍部分:
  ⑴於一審確定之範圍內,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繳納之一審裁判費為6,851元【計算式:{0000000元(經一審確定之金額)/0000000元(一審請求之總金額)}×15,8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金額,周敘巍應向本院繳納6,714元(計算式:6,851元×98/100,元以下四捨五入)。驥達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37元(計算式:6,851元-6,714元)。
   ⑵一審上訴即二審裁判範圍內,暫免繳納之一審裁判費為9,043元(計算式:15,894元-6,851元),暫免繳納之二審裁判費為13,892元。上開金額,驥達公司應向本院繳納17,201元【計算式:(9,043元+13,892元)×3/4,元以下四捨五入】。周敘巍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5,734元【計算式:(9,043元+13,892元)-17,201元】。
  ㈣綜上,王岐奧、彭新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為14,121元、15,382元。周敘巍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2,448元(計算式:6,714元+5,734元)。驥達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7,940元(計算式:288元+314元+137元+17,201元),及均類推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