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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債 務 人 劼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