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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債權人-法  涂元光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侑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鎂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94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