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高力特照明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泰彬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票據號碼:CH465061),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票據號碼:CH465061),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