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黎澤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嘉基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間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
提存物: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
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
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假扣押係以保全金
錢請求之
強制執行為目的,
債務人因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
之擔保,係屬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
所稱之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依同法條
準用同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原聲請
假扣押之
債權人,就該項
擔保金,與
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又債務人提供之此項擔保,
乃所以擔保假扣押
債權人本案之
請求者。其後該債權人如獲得本案請求之勝訴
確定判決,即
得執以請求就該項擔保金執行優先受償;債務人在
查封後就
查封物所為有礙於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自明。是債務人因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而供擔保之提存物,如經受擔保利益人聲請執行法院
對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行為,
難謂非有
礙於執行效果,法院即無從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
條第1 項規定,依供擔保人即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
其提存物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另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名義行使其權利,為
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
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
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
審判外之行為,如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
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最高法院
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黎澤花為相對人嘉基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 (下稱:嘉基公司)之債權人。又相對人京達土木包工
業有限公司(下稱:京達公司)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2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754,000 元為擔保金,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
嗣相對人嘉基公司依
上
開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提供2,261,273 元
為擔保金,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888號提存事
件擔保提存在案。又相對人等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8 年
度基簡字第965 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且上開假扣押執行程
序亦因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在案。是相對人嘉基公
司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通知相對
人京達公司就供擔保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行使權利。
詎相對
人嘉基公司
迄今遲未催告相對人京達公司就上開擔保金行使
權利,
顯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之實現
,
爰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相對人嘉基
公司,聲請法院限期通知相對人京達公司就上開擔保金行使
權利
云云。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2號、108年度司執
全助字第4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22號
、108年度存字第888號等卷宗審查。
經查,相對人京達公司
業就相對人嘉基公司於108年度存字第888號所提存之擔保金
2,261,273元為執行標的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973號),並遭該院民事
執行處核發
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又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660 號裁定之意旨,相對人嘉基公司係為撤銷假扣押而提
供2,261,273 元為擔保金,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京達公司
既已聲請執行法院對之強制執行,相對人嘉基公司若聲請返
還上開擔保金或聲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難謂非有礙於執行
效果,法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 項之
規定,准予相對人嘉基公司返還上開擔保金或聲請通知限期
行使權利。是相對人嘉基公司既無從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
返還
系爭擔保金或聲請限期通知行使權利,即
難認相對人嘉
基公司確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而有民法第242 條規定之適
用。綜上,聲請人為債權之保全,以相對人嘉基公司遲未催
告相對人京達公司限期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嘉基公司怠於行
使其權利而有民法第242 條規定之適用,
難認有理由。
揆諸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嘉基公司聲請本院
限期通知相對人京達公司行使權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