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柱
相 對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八四八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捌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字第8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相對人
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
物,
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上開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及相對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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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