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仕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廖孝悌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雅仕貿易有限公司、廖孝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9年度基小字第1112號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
繕本一份。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理由;第四百三十八
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 款
和第4款、第436條之32第2項、第77條之16前段、第119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雅仕貿易有限公司、廖孝悌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00元,依前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
迄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自應命其補繳;
又所提之上訴狀內僅載明不服原判決,未載明原判決應為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規定,自
應命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和提出繕本送達
對造。而上訴
人之上訴雖有前開不合程式情形,
惟此
等情形可以補正,自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