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唐桂淑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繹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