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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小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唐桂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繹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