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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小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92號
原      告  楊偉誠 
被      告  王本傑 
            廣福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廣福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福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