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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消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消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亮蓉 被 上訴人 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謀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基消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1,7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