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基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蘇佳玲
被 告 王秀珍
被 告 邱秀莉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何時發現向
被告王秀珍購買之土地遭他人占用,及通知被告王秀珍之時間與方式,並提出
本件買賣完整契約影本、107年契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三、被告應提出本件房屋107年課稅現值或提出本件房屋107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並陳報本件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少價金之計算方式。
四、
兩造應陳報本件買賣價格如何計算,且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少之價值與面積有短少之價值不同,請兩造提出3個以上鑑定單位鑑定本件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少之價值,如不願負擔鑑定費用,兩造應
合意價金減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