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常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佳君
訴訟代理人 朱讚一
被 告 能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二十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5月至8 月間,多次委請
原告就其鏟裝機等機械進行維修,經原告派員修繕完成後,
就維修款項新臺幣(下同)125,910 元經原告開立發票向被
告請款,
惟被告均未依約給付,
嗣經原告再以109年1月3 日
龜山大崗郵局第2號
存證信函催告,卻遭被告退回。為此,
爰本於
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
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91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應收帳款明細、機具服務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等件為憑;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
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
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承攬報酬125,9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因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
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
擔保
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
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