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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字第 4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常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訴訟代理人 朱讚一 被   告 能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二十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5月至8 月間,多次委請 原告就其鏟裝機等機械進行維修,經原告派員修繕完成後, 就維修款項新臺幣(下同)125,910 元經原告開立發票向被 告請款,被告均未依約給付,經原告再以109年1月3 日 龜山大崗郵局第2號存證信函催告,卻遭被告退回。為此, 爰本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9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應收帳款明細、機具服務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等件為憑;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 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承攬報酬125,9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 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 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