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
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案情顯
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
被告同意,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