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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