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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被   告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揚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