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肅芬
被 告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揚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
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