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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調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永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代 理 人 柳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文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俞文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 對人俞文凱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俞文凱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俞文凱之最新 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俞文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聲 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