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永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偉
代 理 人 柳俊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俞文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相對人俞文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相
對人俞文凱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俞文凱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俞文凱之最新
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俞文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聲
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
非本院得
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
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