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
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連江縣○○鄉○○村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