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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被      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