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