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坤珍
原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起訴狀、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
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10份。
二、起訴狀所列
被告一Schiffahrt-Gesell schaft "H.Meersbur
g"MBH &Co.KG設立登記文件或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
明文件及
足證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格之證明(以上均應附完
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
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
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
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
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
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
程式。本件被告一
非本國籍法人及自然人,原告提出之起訴
狀未附英文,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一未據原告提出具有均具當事人能力,及如
為法人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據資料。
爰定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