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滙盈物流有限公司、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9,520元、785,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