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美珠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上列原告對
被告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KG
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第二項,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起訴狀、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2 時10分
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3份。
二、被告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KG、H Me
erburg GmbH & Co KG C/O 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
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含
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原告所有貨物因被告
侵權行為受損及損害金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