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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KG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第二項,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2 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3份。 二、被告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KG、H Me   erburg GmbH & Co KG C/O 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   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含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原告所有貨物因被告侵權行為受損及損害金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