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
按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
惟就下列攸關法定更
生要件之重要事項,聲請人俱未主動查報,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
供審核,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茲據聯徵紀錄顯示,聲請人黃榮村
乃「好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職事文庫出版社」之負責人。故請聲請人確實查報「好林股份有限公司」、「職事文庫出版社」於聲請清算前五年內之營業狀況及其每月營業額,並應就關此說明提出
適切之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就
債權人國豪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欠款之確實數額
暨其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受
扶養權利人黃主行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