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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蔡明和       林金木 上列原告與廷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5,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 3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 3〉=333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