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李仁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昕樵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