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吳旭章
訴訟
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立貨運搬家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2,760元×2/ 3〉)=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