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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吳旭章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立貨運搬家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2,760元×2/ 3〉)=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