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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565元      ,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