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和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原告對
被告盧福濱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