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森美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余宗勳
送達代收人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珮婕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瑞琪發
支付命令(本院1
09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惟被告林瑞琪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