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鴻碩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鏡湖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被告雖提出民事
抗告狀,
惟其內
容係否認
系爭支票
債權存在,應係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223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