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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永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漢殷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連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萬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