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永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漢殷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被 告 連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萬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