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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李宛諭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詹枝明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載「被告廖詹枝明、 頂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林上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2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係載「被告廖詹 枝明、吳金姐、盧廖鳳鑾、林惠真、林媛真、汪淑慧、汪怡甄、 汪家達、周廖詹麗雲、廖詹枝瑞、汪淑瑩、林淑真應給付原告10 ,2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規定,本件客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 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7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