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緯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9,836元,應繳
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