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85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