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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泰順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正儀(原名李正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