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泰順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祥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正儀(原名李正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