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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吊車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鳴鴻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